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33919号
原告:***,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佘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育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宝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东方雅苑一期11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2994D。
法定代表人朱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二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宝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育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二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本案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63万元及利息277,154元(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63万元为基准,按照LPR的四倍即15.4%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22日,实际计算至两被告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8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996,154元。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深圳市宝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3万元及利息(以16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20年5月1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65元,由原告承担2,689元,由两被告承担20,07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20,076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76元,逾期未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超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蕊(兼)
书记员 蓝 蔓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