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3985号
申请人***,女,汉,1992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许波澜,广东天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沙,广东天穗(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东方雅苑一期11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2994D。
法定代表人朱建。
被申请人***,男,汉,1966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96154元的财产,并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9615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