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969江苏中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美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7969号
申请人:江苏中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2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455029X1。
法定代表人:胡东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连云港美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电子信息产业园26号厂房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YEABG4H。
法定代表人:翟洪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美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美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美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6778.9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