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昆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0104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昆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653.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02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青海昆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17941.24元交至本院案款账户(含执行费167元),本院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6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青0104执91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