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885号之三
解除查封申请人:***,男,1969年出生,汉族,泰安泰山区,住xx小区**号楼*单元***号楼**室。
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鲁0902民初885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穆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