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终1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青山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28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点建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