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88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xx社区居民。
被申请人:**,男,1965年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泰前办事处xx村村民,住。
被申请人: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续封,请求续封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担保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穆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