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出生,回族,住泰安市。
被告: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29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