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出生,回族,住泰安市。 被告: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29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