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051582E。
被执行人:***,男,回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74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