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28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9执7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