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885号之三 解除查封申请人:***,男,1969年出生,汉族,泰安泰山区,住xx小区**号楼*单元***号楼**室。 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鲁0902民初885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