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保5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Gg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山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28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20**年4月1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2213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