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永春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570元并用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永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金绪国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