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
被告: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