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02民催25号
申请人:浙江中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8幢415室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P7K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中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中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9291、票面金额6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5月10日、付款期限壹个月、申请人浙江中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出票行温州银行江滨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斌
审判员吕福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