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永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5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