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1559号
原告: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野,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发园,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箱大大集成房屋(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箱大大集成房屋(东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04元由原告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