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异251号
异议人(案外人):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四路16号1栋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ALRG83。
法定代表人:冯晓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异议人(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向东璐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N14419006183250932。
法定代表人:叶汉洪。
被异议人(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向东璐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N144190061832498XD。
法定代表人:叶万球。
被异议人(被申请人):东莞市峰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建卫中街一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4948141B。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
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第四合作社”)、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第五合作社”)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东莞市峰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悦公司”)的财产。2020年12月21日,本院依据(2020)粤1972财保7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峰悦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1402××××4376的银行账户。案外人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前述银行账户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英瀚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峰悦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1402××××4376银行账户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英瀚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误转282148.92元至峰悦公司被查封的案涉银行账户。但该款项与峰悦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关系,是英瀚公司财务人员把2019年12月峰悦公司的付款单与其他公司的付款单夹在一起造成误转操作。因此,案外人英瀚公司特提出上述执行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根据第四合作社、第五合作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粤1972财保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峰悦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1日,本院依据前述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峰悦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1402××××4376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当日的实际冻结金额为849.47元。
另查明,案外人英瀚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2019年12月17日费用报销单载明,用途为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推土机2台,含8%税,金额为282148.92元,备注栏为峰悦公司的案涉银行账户;2.付款回单,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18日英瀚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峰悦公司的案涉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82148.92元;3.招商银行的入账回单,主要内容为2021年5月7日,峰悦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英瀚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转账支付282148.92元,交易摘要和附言均为退款;4.招商银行的入账回单,主要内容为2021年5月10日,英瀚公司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峰悦公司的案涉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82148.92元,摘要为机械费。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费用报销单、付款回单、入账回单等证据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诉争款项的归属。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可以认定为所有权人。诉争款项转入峰悦公司银行账户后,峰悦公司即取得诉争款项的所有权。其次,由于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本案中,峰悦公司取得诉争款项所有权后,如果英瀚公司坚持认为案涉款项为误转,其可以向峰悦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但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均属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具有平等性,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均应平等受偿。因此,英瀚公司主张对峰悦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1402××××4376银行账户内的282148.92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案外人英瀚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广东英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梁建超
审判员 曾 旭
审判员 杨尚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