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尔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宏尔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14055号
原告:***,女,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产房辅助永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宏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安新区马场新寨村**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宏尔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