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平行初字第48号
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蔡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河南安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
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麻腾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勾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