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裕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875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
被告:南京裕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北圩路4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裕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居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