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4099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慧,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