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7月2日依法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9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