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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胶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胶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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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9619号
原告***,男,194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任守花,女,30岁,汉族,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胶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胶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原告至今亦未提供被告的具体下落,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于2015年11月15日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