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江苏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1521号
起诉人:江苏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姚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伟,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6月28日,本院收到江苏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清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世清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通公司)向世清公司支付合同工程款1
320 000.00元。2、中奥通公司向世清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3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0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中奥通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1日,安徽蓝天盈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盈丰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项目名称为《安徽蓝天盈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安项目2×75t/h锅炉烟气脱硝SCR系统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后中奥通公司向金山公司发出通知并与金山公司签订了数份补充协议,约定中奥通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变更后的发包方向金山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金山公司早已完成工程,中奥通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清。2019年,11月7日,金山公司与世清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金山公司对中奥通公司享有的合同款132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世清公司。现世清公司多次向中奥通公司催要款项,中奥通公司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世清公司系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现世清公司行使的债权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经查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安徽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无管辖权。经释明,起诉人江苏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苏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威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