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高宝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602民初3108号
原告:河源市高宝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双桂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黄宏凯。
委托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伟兵,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城规划区木京中心区霸王花新邨A栋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荣泽。
原告河源市高宝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高宝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6224元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河源市高宝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审 判 长  高雪云
审 判 员  陈荣辉
人民陪审员  邓小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