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066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MH9PF81。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