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昊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840号
原告:***,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安徽星昊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修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星昊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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