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3207号
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546号重庆传化公路港内总部经济D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72312732J。
法定代表人:王豪。
委托代理人:沈文杰,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10号传媒中心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54063978Y。
法定代表人:徐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5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5元,退还109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50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郑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