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弘信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尚家院村。
经营者:李建华,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裕伟,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继东,泰安岱岳大汶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军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姜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承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东,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兴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祝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新,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弘信信息咨询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增、泰安市军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市兴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弘信信息咨询中心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弘信信息咨询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弘信信息咨询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为82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弘信信息咨询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乐文
书记员宋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