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申10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兴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祝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新,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兴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石家庄村(三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富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静,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华,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泰安市兴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兴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安市兴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成国
审判员 尹衍春
审判员 冯小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