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426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号。 被执行人: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17号5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3)辽0103执426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83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