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142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17号5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1141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原告即担保人**民生银行恒达路支行账号6226********的银行存款7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