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123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17号5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1141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原告即担保人**民生银行恒达路支行账号6226********的银行存款712000元;
查封、冻结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12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3年。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当面呈交承办人,逾期或不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再申请保全,相应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