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2164号
原告:上海诚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3号35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17号5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诚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诚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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