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十字街镇某某某某、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2236号
原告:东港市十字街镇******,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十字街镇坎子下村。
投资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2310。
负责人:***。
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17号5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科技一街301号3号楼G单元一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源镇新立屯村双全沟。
经营者: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十字街镇******诉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建筑工程队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佟 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