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0834号
原告:湖北熙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厦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5、6号办公楼5号楼栋50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17号5门。
被告:沈阳**新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1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熙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