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224号
保全申请人:孙学刚,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北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泮树贵。
被申请人: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贞。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被申请人: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高创中心西塔14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黎。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孙学刚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