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37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泮树贵,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开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力伟
书记员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