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泮树贵。

被告: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惠贞。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万境财智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告: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高创中心西塔**v>

法定代表人:朱红黎。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