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5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泮树贵。

被申请人: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惠贞。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万境财智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申请人: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高创中心西塔**v>

法定代表人:朱红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鲁0991财保2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14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