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财保210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北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泮树贵。

被申请人: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贞。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被申请人: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高创中心西塔14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黎。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145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