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791民初288号
原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泰山大街宝盛酒店D座16楼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淮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10#楼。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472463.16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高性能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研发型材一部车间拍卖变卖款项由原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高性能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研发型材一部车间项目,2020年12月17日已通过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4472463.16元工程款未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每日0.3%违约金。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控股,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一、根据合同相对性,***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是***(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独资子公司,驳回对***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的诉讼。二、原告第二项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三、诉讼过程中我方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同意按照还款协议偿还剩余工程款4172463.16元,对违约金和利息约定过高,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425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两项共计均47580,均由被告***(山东)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轻量化智能制造研究院(菏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