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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2671号 原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园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洋树贵。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687元(预收案件受理费4287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