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2671号
原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园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洋树贵。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687元(预收案件受理费4287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