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835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后省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20023052。
被申请人(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267668。
原告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