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态森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态森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高新优蔓尔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岳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3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态森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8栋1单元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太盛。
被执行人:成都高新优蔓尔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555号3幢2层207、208号。
法定代表人:岳南。
被执行人:岳南,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四川态森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新优蔓尔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岳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7328元,执行费为93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岳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景
书记员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