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4民初63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负责人:舒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
被告:***。
被告:陕西朗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尤卓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被告***、被告***、被告陕西朗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