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7625号
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联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其应在2025年9月15日上午8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等待一小时后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