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602执保864号
防城港市昊明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漫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缔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防城港市昊明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漫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缔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2月21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保全完毕。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附:详情见附件回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