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行初185号
原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64743B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跃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黄杰,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彦博、许兴桥,工作人员。
第三人邓孝生,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莉萍
人民陪审员 郑洪春
人民陪审员 陈碧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戴 兵
书 记 员 宋 璐